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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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与构成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形:
其一,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对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其二,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形:(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2)提供前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5人次以上的;(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本罪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侵害到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在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4.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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