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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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1.司法认定
本罪的司法认定,要特别注意共同犯罪问题。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提供10人次以上的;(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5000元以上的。
2.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是指:(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该《解释》第1款(1)到(5)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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