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纪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纪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电话:18580436659。
请求事项:
1、对犯罪嫌疑人纪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对犯罪嫌疑人纪某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纪某之母董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鑫担任犯罪嫌疑人纪某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嫌疑人纪某不构成诈骗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无社会危险性。
二、嫌疑人纪某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其没有逮捕必要。
经调查,申请人了解到,嫌疑人纪某系常州某学院在校大学生,同时也是所在班级的班长,2015年9月16日,纪某进入江苏省常州市一家名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虚假企业实习。纪某将自己的简历上传到58同城网站,自称该“公司”工作人员的人通过纪某预留在简历中的电话号码主动联系纪某,邀请纪某到该公司上班。
纪某于2015年9月16日到2015年11月17日在该“公司”一边接受推销培训一边依“公司”指示对外实施“重庆时时彩”推销工作。兑奖、开奖事宜都由“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纪某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纪某不接触“公司”具体账目,没有在“公司”从事过提款、转账等与财务直接相关的工作,其实行的与涉嫌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行为均系在“公司”上级人员指示下作出,纪某没有深度介入网络诈骗活动。纪某总共从该“公司”获得工资收入4800元,没有取得过大额违法所得。
经周密研究,申请人认为,纪某涉嫌诈骗一案,与很多犯罪情节很轻的案件一样,根本没有羁押的必要。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而纪某完全不必要所以根本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根本不会“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纪某在整个网络诈骗团伙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小,情节显著轻微,纪某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常州某学院在校大学生纪某一直清清白白,这次确实只是实习心切被人蒙骗社会经验薄弱而犯错,没有“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一言以蔽之,对纪某之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确有必要;将纪某对之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